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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12-28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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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意定监护地方立法的建议》(第059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监护权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范畴,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范。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形均有明确的规定,意定监护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与其他民事合同相比并无明显的差异。在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领域,地方限于立法权限,在无上位法规定或授权的前提下,难以突破现有规定做进一步细化规定,尤其是涉及具体民事行为方面,地方立法应当慎之又慎,尽量避免行政权力干涉民事权利的行使。

4月16日,全国老龄办在我省开展老龄工作调研。针对调研组提出的“对完善老龄法制建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调研要求,我厅已将您的建议一并向调研组进行了反馈,并提交了书面材料,建议国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限制监护人的任选资格条件,设立监护审查和监督机制,完善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规定等,为地方立法提供依据。

二、我厅将深入开展相关地方立法研究,在国家尚未出台具体规定之前,积极开展探索。《四川省养老机构条例》已列入省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目前该条例正在起草论证中。我们拟将该条例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名称调整为《四川省养老服务条例》,并根据您提出的建议,拟对意定监护做进一步研究,在上位法尚无明确规定之前,考虑通过政府部门监督、服务、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意定监护的保障,但仍需结合地方实际以及立法权限做进一步的论证。

三、意定监护与公证相结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意定监护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各自优势,更好地解决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晚年的赡养和监护问题,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我省公证机构已经办理了少量的意定监护公证,但由于公众对于意定监护尚未形成普遍的认知,具体的实践不足。我厅将结合职能职责,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的认识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同时,加大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服务和引导,开展相关理论研究。

感谢您对我省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5月14日

(联系人:严复兴;联系电话:86604049)

责任编辑: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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