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协办省人大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895号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21-12-28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分享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按照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的相关要求,我厅作为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895号建议的协办单位,高度重视《关于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现结合我厅职能职责,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对建议中代表提出的几项完善制度的意见

《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自2019年在全省试行以来,在维护调查取证权、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了更多更可靠的证据,维护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社会对调查令的认可程度不高以及缺乏上位法的支持等因素,影响了调查令的权威性、操作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查令制度。

(一)关于建议区分情况执行两名律师到场调查的问题。我厅认为,代表的建议合理,可予采纳。从权力监督制约角度看,因公权力有国家强制力保障,规定了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会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在涉及公权力的司法、执法等活动都明确了必须2人及以上的规定,确保对司法、执法等活动的监督。但律师并非公职人员,律师在执业中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同于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执业需要2人及以上。从实践角度看,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相当数量的民事案件都是由一名律师单独承办,为了执行现有的制度,必须再增加一名律师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调查令制度从设立目的上看,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调取证据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现有的模式,律师调查取证存在不够顺畅、成本高的问题。希望各级人民法院重视和关注代表的建议,组织力量调研,推动问题解决。

(二)关于建议将调查令的有效期限预留1-2天的送达时间问题。我厅认为,代表的建议合理,可予采纳。考虑到实践中确实存在送达延迟、节假日等因素,我厅建议将调查令的期限适当延长至15日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关于建议对执行阶段的调查令进一步明确调查范围的问题。我厅认为,代表的建议合理,可予采纳。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的执行义务明确具体,对少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收集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形式调查收集的信息,能有效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厅认为可参照福建、天津等地的做法,明确细化执行阶段调查令的具体范围和限度,不仅可以提高实际操作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被调查单位的配合度。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工作调研。在全省律师中广泛调查了解,进一步收集掌握调查令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关于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精神,积极搭建与商业机构、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反馈平台,加强与贵院的协调沟通,努力推动《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修订完善。

(二)强化宣传,提升民事调查令的社会知悉度。一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培育和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利用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媒介平台对民事调查令进行普法宣传,特别是在房地产行业、银行保险等行业,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调查令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认识,为律师调查令的运行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二是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当事人主动申请律师调查令,依法规范实施民事调查令,使之成为民事诉讼中一种工作常态,成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领全民用法、守法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提高律师调查令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加大对违规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惩戒力度,切实解除人民群众、相关部门对违规使用律师调查令带来不良后果的后顾之忧。

(三)规范调查令适用,提升被调查单位对民事调查令的信赖度。规范完备的文书、准确详细的内容和优秀的执业素质是律师调查令具备权威性的重要因素。《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相关附件中明确了调查令的文书格式、回执以及相关要件,加强对律师依法规范使用民事调查令的教育培训,引导律师熟悉适用调查令的全部流程、文书格式、使用要求以及违规后果等,提高业务水平,强化执业礼仪,提高民事调查令施行的成功率。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钟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