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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会办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43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21-12-28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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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按照办理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相关要求,我厅作为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743号提案的会办单位,高度重视《关于修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建议》,结合司法厅职能职责,现回复如下:

《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19年在全省试行以来,在维护调查取证权、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了更多更可靠的证据,维护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社会对调查令的认可程度不高以及缺乏上位法的支持等因素,影响了调查令的权威性、操作性和有效性。我厅将以此为切入点,加强调研,在全省律师中广泛调查了解,进一步收集掌握调查令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搭建平台,努力推动《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修订完善。针对0743号提案中委员提出的二项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我厅意见如下:

一、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因此,自行调查取证是执业律师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往往是律师办理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为避免因调查令的施行,一些单位不再认可律师自行依法调查取证,我厅建议可以在《办法》中明确关于律师自行依法调查取证的内容。

二、关于一名律师即可持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的建议

我厅认为,政协委员的建议合理,可予采纳。从权利监督制约角度看,因公权力有国家强制力保障,规定了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会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在涉及公权力的司法、执法等活动都明确了必须2人及以上的规定,确保对司法、执法等活动的监督。律师并非公职人员,律师在执业中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同于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执业需要2人及以上。从实践角度看,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相当数量的民事案件都是由一名律师单独承办,为了执行现有的制度,必须再增加一名律师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调查令制度从设立目的上看,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调取证据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现行律师调查取证存在不够顺畅、成本高的问题。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关注政协委员的建议,组织力量调研,推动问题解决。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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