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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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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川渝地区行政复议与调解对接联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四川省司法厅、重庆市司法局日前联合出台《川渝地区行政复议与调解对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情,经当事人同意,将引发行政争议的民事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机构调解,将行政争议交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联动调解。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涵盖复调对接范围、调解流程规范、川渝两地调解资源共建共享等。一方面,《办法》以正面清单的形式规范了行政复议机构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机构调解相关争议的范围;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不属于行政复议与调解对接联动的范围。另一方面,《办法》在复议机构移送调解、调解机构或者组织受理调解、调解的方式、调解中止、恢复复议审理、达成调解协议等工作流程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川渝两地调解资源共建共享方面,《办法》规定,川渝两地行政复议机构可根据调解工作需要,互相指派调解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针对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川渝两地行政复议机构可联合组织调解,共同制定调解方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此外,还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发布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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