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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程中音像记录中断怎么办?四川有新规
发布日期:2021-06-16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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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我省修订《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的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体例结构,分为总则、记录内容、记录方式等6章,同时明确了概念和工作主体,并调整充实了相关内容。”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新增了关于行政执法各环节全过程记录内容、各种执法文书的具体要求、音像记录的概念及中断音像记录的处理等规定。

记录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行政执法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非法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取样、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举行听证会;

(五)采用留置、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记录中断

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储存。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储存。

责任编辑: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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