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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司罚决字〔2019〕第1号)
经查,2015年9月2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2015)青羊刑初字第8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龙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羊刑初字第899号,成都市司法局关于龙扬律师受到刑事处罚情况的报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龙扬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系故意犯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龙扬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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