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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021139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樊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制定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法规的建议》(第14021139号建议)收悉,建议制定省政府规章或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履行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纠正情形、纠正程序、纠正方式、纠正后续救济、容错免责、追责条件等,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实质化解,提升新时代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按照办文要求,该建议由我厅主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办,我厅高度重视,经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形成答复意见如下:

一、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厅立即商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办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复:建议中提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升社会效能、有效化解行政矛盾、促进依法行政、消除行政争议和维护社会基层长期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乐山市和遂宁市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能力建设。目前,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和外省均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司法厅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跟进国家立法的新动态和新要求,充分调研我省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组织研究,适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开展有关工作。

二、我厅组织厅内相关处室对您的建议也进行了专题研究,综合各处的反馈意见如下: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建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理由如下:

1.如果确需建立系统内部具体执法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一方面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尚处于完善阶段,通过地方性法规建立自我纠错机制进行先行先试需要充分调研论证;另一方面系统内部具体执法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本身也存在权力滥用的风险。

2.根据行政行为的既定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主体一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和取消该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该行政行为的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取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

在此,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立法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四川省司法厅

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谢耀锋;联系电话:028-866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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