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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实施方案》,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李克强总理多次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明确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强调大力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和企业跑政府的次数。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的就是为了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切实减少繁琐证明,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部署,司法部于2019年5月7日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13个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四川省作为试点单位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试点工作作为“减证便民”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省委书记彭清华多次关心、过问我省试点工作,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賡即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司法厅代拟的《四川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确立工作目标,明确了9个试点单位,并指定司法厅牵头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司法厅切实发挥牵头带动作用,于5月、11月分别召集各试点单位召开了试点工作调研座谈推进会,深入贯彻上级决策部署,认真厘清试点工作思路,对试点工作分阶段进行督导,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及时印发了《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评估办法》,督促提醒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试点任务要求,自我加压,查漏补缺,圆满完成试点工作。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组织起草了全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案,同步清理全省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及时出台了《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2019年5月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共四部分,分别是: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明确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思想、发展思想和战略目标。

(二)工作目标。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点方向。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同时,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要求。

(三)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全面梳理证明事项、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规范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建立事中事后核查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风险防控的5大重点任务和30多项具体要求。

(四)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体联动、组织宣传报道。

四、特色亮点

(一)抓规范,推动工作标准化。一是出台实施方案。按照国办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全省开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二是大力推行规范化标准化运行流程。按照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核查--监管的工作流程办理告知承诺事项,缩短群众办事时间。要求各地、各部门编制了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列明设定证明的法律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后果。通过规范试点工作标准,切实让办事流程简便高效,文本内容务实管用。三是推动证明事项正面清理。坚持按照“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凡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予以取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清理出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正面清单,未列入保留的正面清单之内的证明事项视为一律取消,不得再向相对人索要证明。

(二)抓核查,推动工作高效化。 一是拓宽核查数据来源。针对核查难、核查慢等试点工作的痛点、难点、堵点,充分运用线上线核查手段实现核查。利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等线上核查手段实现在线核查、实时核实。二是创新核查方法。针对尚未实现信息共享,不具备线上核查条件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现有条件和技术手段,通过线下函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查机制,实现跨部门,点对点,定制化服务,串联信息孤岛,实行核查。被函询请求协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三)抓监管,推动工作长效化。一是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制度。通过组织专家组现场核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虚假承诺行为,固定证据,一经认定虚假承诺行为,要立即告知虚假承诺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改变或撤销行政决定,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并将虚假承诺行为纳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管理。二是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防止承诺人“一诺了之”。三是建立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经出具过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或限制适用告知承诺制。四是建立通报机制。对虚假承诺、不实承诺,并被纳入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各地、各部门通过向其他部门通报的方式,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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