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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27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次数:   【字体:

李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推行社区矫正官制度试点的建议》提案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该提案对我省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出的建议调研充分、重点突出,对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建设性。为办理好该提案,我厅及时组织相关处室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工作建议,落实工作措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官队伍。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但“社区矫正官”这一概念在理论界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故并未在立法时使用,同时,中央层面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缺乏上位法和制度依据。2022年,我省也对开展“社区矫正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项课题调研,并形成报告专报司法部。全国有部分省份对“社区矫正官”制度作了一些探索,但因缺乏顶层设计,效果均不太理想,并未能实际解决人员身份性质、职业保障等问题。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条件尚不成熟。但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我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专业化队伍建设,各地贴近工作实际,体现本地特色,形成了“队建制”“分中心”和“片区执法”等较为典型的队伍建设模式。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厅积极响应,于2024年3月印发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动社区矫正“专职、专业、专责”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好刑事执行机关的职责任务,配备充实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专职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加强日常业务培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压紧压实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主体责任,加强职业保障,规范业务装备,进一步推动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关于引入“辅警”机制。因政法专编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非人民警察,故不具备参照公安设置辅助警务人员的身份基础。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聘专职社工辅助开展工作。截至2023年12月底,全省共有社区矫正专职社工3611人。此外,我省还选派监狱戒毒民警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23年12月底,已累计选派监狱戒毒民警900余人参与。

三、关于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力度。我省持续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已联合多部门制定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就工作开展和保障进行细化明确。下一步,我省还将与共青团、民盟等加强合作,进一步拓宽社会力量参与途径,充分利用多方资源,优势互补,为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提供多元化、专业化服务,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四、关于加强职业保障。统一配备制服能体现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感、仪式感、身份感,我省也非常希望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统一制服,多次向上级部门反馈该需求,但制服制式属于中央事权,目前司法部对此没有进行规范,省级无权制定实施,因此暂无法统一配备制服。在执法装备保障上,全省社区矫正中心已实现全覆盖,均配备社区矫正执法装备,如移动执法终端等。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2020年印发《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证件办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开发证件管理平台,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执法证和工作证,实现4630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经费保障上,我省积极协调省级财政,印发《四川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2016年起每年拨付社区矫正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支持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县级社区矫正经费按照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的标准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四川司法行政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工作中,我厅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持续推动四川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社会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马丹婷;联系电话:1782806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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